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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两项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优化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

2024-10-18 13:42:21 来源:东方网 阅读量:4145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发布,将于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此外,《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日前印发,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承租本市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详见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政策的通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2024年10月1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0月18日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

相关事项的通知

提高提取限额

1.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2.承租本市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其中,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中“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优化提取办理

1.增加提取频次。自202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2.调整提取扣款规则。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支持按账户余额提取。

3.固定提取日期。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提取日期由“月末”固定为“25日”。

2024年11月1日前已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提取频次、扣款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

业务问答

一、本次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11月1日起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做出以下优化:

提高提取限额

1.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额度。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依法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2.加大对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支持力度。新市民、青年人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此外,为支持人才安居,经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优化提取办理

2.在扣款规则上,改变原来“余额不足,租赁提取转账中止”的规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支持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

3.在提取日期上,由原来不固定的“月末”提取,调整为固定“25日”提取。

二、申请本市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缴存人租赁本市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按照本市房屋租赁政策规定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或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金;

无配偶关系的两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名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

申请人配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参与提取。

三、《通知》施行后,各类住房租赁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自2024年11月1日起,本市各类住房租赁提取额度如下: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依法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为4000元。

四、《通知》施行后,如何对新市民、青年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答: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本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此外,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也可以按月提取限额4000元标准申请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

五、《通知》施行后,对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高层次人才有什么支持措施?

答: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每户家庭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六、申请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据实提供并确认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租赁信息、提取金额、提取月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文书送达地址等申请信息,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3.新市民、青年人申请按实际房租提取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还应当提供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已取得本市户籍但不满三年的新市民,还应当提供户口簿;

4.通过委托逐月提取方式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

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应当提供上述1、2两项材料。

按规定可使用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电子证照。

七、办理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有哪些?

答:自2024年11月起申请租赁提取,提取方式分为以下情形:

1.申请人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即按委托逐月提取方式申请提取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在合同网签备案有效期、申请人提取申请确认期内,提取资金逐月支付。

申请人可通过官方线上办理渠道在线办理,或本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配偶共同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

2.申请人申请单笔提取已支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申请),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单笔提取支付。

申请人本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配偶共同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

3.新市民、青年人申请按市场租赁住房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单笔提取支付。

新市民、青年人本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配偶共同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

八、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一段时间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怎么办?

答:自2024年11月起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支持不足额提取,提取申请人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未足额提取部分在业务生效期间逐月累计并自动补提,承租市场租赁住房未网签备案的,按申请时间每年重新计算未足额提取金额。

九、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具体支付时间是哪天?

答:自2024年11月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资金支付日期固定为提取支付月的“25日”。

十、提取资金如何支付?

答:提取资金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卡账户。

十一、在《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通知》实施之后原业务是否继续有效?

答:在2024年11月1日前已申请成功的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继续生效。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在提取频次上,仍按原规定每月提取一次;在提取额度上,支持申请人最早自2024年11月1日起,提高月提取额度;在扣款规则上,自动调整为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

2.市场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仍按原规定执行,提取频次仍为按季提取,不再支持变更提取金额,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金额的,不予扣款。

十二、在《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但想要自2024年11月起享受《通知》新政,应当怎么处理?

答:在2024年11月1日前已成功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如要享受《通知》新政的提取额度、提取频次、扣款规则等,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本次调整前已成功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如需提高月提取额度,可最早于2024年11月1日在原租赁提取业务的“业务变更”中申请。

2.本次调整前已成功申请市场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如要按照新提取额度、提取频次、扣款规则提取的,需终止原租赁提取业务,并最早于2024年11月1日按照新的月提取额度重新申请。申请成功后,自新的首次提取支付月开始,每月按照新提取额度和扣款规则提取支付。

查看《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原文,请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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